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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種類-沒入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之種類-沒入
1. 行政罰法第21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2. 行政罰法第22條
(1)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
仍得裁處沒入。
(2)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3. 行政罰法第23條
(1)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
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2)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
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3)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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