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種類-沒入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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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種類-沒入

行政罰之種類-沒入

1. 行政罰法第21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2. 行政罰法第22條

(1)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
     仍得裁處沒入。

(2)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3. 行政罰法第23條

(1)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
     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2)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
     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3)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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