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消滅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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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消滅

1.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2.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

3.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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