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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
1. 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2. 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之適用,係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原則上係「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
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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