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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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

1. 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2. 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之適用,係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原則上係「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
    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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