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判斷-三階段檢視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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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判斷-三階段檢視

行政罰之判斷-三階段檢視

A. 是否有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首先人民必須有一行政法上義務之存在,可能是行政行為亦或是法律所課予人民之義務,而當人民違反此一要求人民為一定作為、不作為義務時,即會對人民違反義務之行為作成裁罰性之處分,義務之違反也是行政罰處罰之前提與基礎,故若無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亦無從構成行政罰。

B. 處分規制的內容是否溢出人民行政法上之義務內涵

有時候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行政機關作出不利處分時,未必一律係行政罰,有時只是促進人民對於義務之履行亦或單純為了除去義務違反之狀態,並無溢出人民本即應盡之行政法上義務之外。

若有額外溢出人民行政法上義務之外,則應可推定此一額外的不利益,即帶有懲罰之意思,可將其認定為行政罰。

C. 並非為懲戒罰

所謂懲戒罰,係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針對的是其違反職務上義務之行為,與一般人民之行政罰有所區別,不應一概而論,但此並非指懲戒罰皆可一律排除於行政罰之外,仍須確定其違反的究為一般行政法上義務亦或職務上之義務,才能作更進一步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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