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行政組織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組織法-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之定義

行政組織係依公法而設立,其目的為達成行政目的並為國家監督之組織。

組織法上的法律保留(或稱制度性法律保留)

(一)行政組織法之內涵
所謂行政組織法包括有關行政組織的權限、地位、組織架構以及其成員等與組織權力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組織法上的法律保留之理由
組織權原本應屬於行政權的核心範圍,然而卻透過法律留給與立法機關事前干預的機會,理由在於:
1.在行政行為的面向上,行政組織的變動(創設、變更、裁撤合併等)往往涉及管轄權的變動。
2.在權利救濟的面向上,組織的變動涉及人民應以何者作為聲明異議、提起訴願以及訴訟的對象。
(三)現行法規
1.組織法上法律保留之明文規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規定:
(1)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A.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B.獨立機關。
(2)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2.制度性法律保留的鬆綁,某程度上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1)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2)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行政組織之態樣

行政組織一詞,事實上是一個複合體之概念。國家作為一個整體,係由許多次級組織集合而成。在公行政領域中,為完成各種行政目的,而透過不同的組織建置來達到行政目的。
職是之故,如果國家逕以不具法人格的行政機關來完成行政目的,稱為直接的國家行政;如果將行政任務交由其他權利主體完成者,則稱為間接國家行政。在間接國家行政的部分,包含透過其他公法人以及將行政任務委由自然人或私法人執行的情況。
另外公務員作為行政組織中的一分子,其身份上之權利義務以及責任皆異於一般人,因此須個別說明。同樣的,公物的定性也有別於以上三者,因此本編也將其獨立出來另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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