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三)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三)

獨立機關

(一)定義
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二)特徵
1.獨立行使職權。
2.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因此除法律規定外也不受上級機關監督。
(三)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
由於該類事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以致於需要從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排除機關受到來自行政一體的干預和責任政治的影響),確保在該管事務上的公正性與專業判斷。
(四)我國的獨立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
(五)獨立機關的監督
1.行政機關的監督機制主要透過訴願:
訴願是給與行政機關自行更正錯誤的機會,透過上級機關撤銷下級機關違法不當的行政處分,使行政作為切合依法行政原則,並達到救濟之目的。

組織權

(一)定義
組織權係指行政主體對於其組織體進行設置、裁撤、合併、變更調整以及管轄事務分配等等權力。
(二)行政機關行使組織權的法律性質
以是否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作為分類:
1.組織行為:只對機關內部發生效力,與一般不特定之大眾無關。例如:上級機關對下級的事務分配、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等等。因此,民眾亦無可對此請求救濟。
2.事實行為:若組織行為對外發生效果,則應視為「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允許民眾對該組織行為提起訴願以及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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