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之類型-首長制與委員制

作者:唐恩

行政組織之類型-首長制與委員制

行政組織之類型-首長制與委員制

就機關最高負責人數(亦即決策人數)為標準,行政組織可區分為「首長制」與「委員制」。說明如下:

  1. 首長制:
    (1) 亦稱「獨任制」,意指機關的事權交由一人單獨負責處理者。
    (2) 美國總統林肯(A. Lincoln)說:「七人反對,一人贊成,贊成者勝利。」此正說明美國總統制最足為首長制之代表。
  2. 委員制:
    (1) 亦稱「合議制」,意指機關的事權交由數人共同負責處理者。
    (2) 以瑞士聯邦政府為委員制之代表。
    (3) 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的功能時,其大多採取「委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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