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6
-
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5
-
公務人員-─-介調人員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4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篇
高普初、地特|2024/01/23
-
法律系出路:未來工作、薪水比較、職業方向
高普初、地特|2024/01/09
行政程序
作者:洪正、 李由
行政程序法之基本理念
(一)規範公權力行政,不及於私經濟行政。
(二)性質上屬於普通法。
(三)除程序規定外,兼含實體規定。
行政程序之進行
(一)行政程序之開始:
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或由當事人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
(二)行政程序之停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
(三)調查事實及證據: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相關程序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第43條。
(四)資訊公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政程序法第46條)。
(五)聽證: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為求公開公正,得依法或於必要時舉辦聽證,聽證相關程序之規範詳酌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
1.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應斟酌聽證之結果而為之。(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2.行政處分曾經聽證程序作成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重要內容
行政程序法係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應依循之原理原則及方法加以明文規定,以做為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規範標準。
(一)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1.行政行為之內容應遵守法之明確性原則。
2.行政行為應遵守比例原則。
3.行政行為應依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顧及人民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8條)。
4.行政機關裁量權之行使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及不得逾法定裁量之範圍(行政程序法第10條)。
(二)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
(三)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政程序法第21條)。
(四)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行政程序法第47條)。
(五)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52條)。
(六)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七)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1.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
2.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請求權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