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行政計畫與行政指導

作者:三民名師群

行政程序法-行政計畫與行政指導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一百六十四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一百六十五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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