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6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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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A.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A)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B)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D)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E)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F)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B.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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