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A.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A) 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
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B) 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C) 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D) 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E) 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F) 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B.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