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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與第110條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A)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B)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B)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C)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D)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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