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限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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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限制

行政程序之送達-限制

1. 時間上限制 (行政程序法§84)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2. 送達不能 (行政程序法§85)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製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3. 通知本人之義務 (行政程序法§77)

送達係由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對第三人為之者,行政機關應將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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