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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送達證書的製作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送達-送達證書的製作
行政程序法§76
1.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1) 交送達之機關。
(2) 應受送達人。
(3) 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4) 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5) 送達方法。
2.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
其事由。
3.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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