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送達證書的製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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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送達證書的製作

行政程序之送達-送達證書的製作

行政程序法§76

1. 送達人因證明之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

    (1) 交送達之機關。
    (2) 應受送達人。
    (3) 應送達文書之名稱。
    (4) 送達處所、日期及時間。
    (5) 送達方法。

2. 除電子傳達方式之送達外,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
    其事由。

3.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行政機關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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