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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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

1. 留置送達 (行政程序法§73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 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74)

(1) 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第73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
     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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