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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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

行政程序之送達-方法:本人送達與補充送達

1. 本人送達

將應送達文書直接交付予應受送達之人

2. 補充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2項)

(1)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

(2)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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