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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送達-應受送達人:送達代收人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送達-應受送達人:送達代收人
行政程序法§83
(1)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行政機關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2)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
指定送達代收人。
(3) 如不於前項期間指定送達代收人並陳明者,行政機關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
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掛號發送,並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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