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資訊公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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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資訊公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行政程序之資訊公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D.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2. 行政程序法第47條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
     當事人公開。

(3)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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