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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資訊公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資訊公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2)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D.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4)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2. 行政程序法第47條
(1)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2)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
當事人公開。
(3)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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