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記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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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記錄

行政程序之聽證-進行:記錄

行政程序法§64

(1)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2) 前項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或發問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並記明當事人於聽證程序
     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3) 聽證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4) 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未當場製作完成者,由主持人指定日期、
     場所供陳述或發問人閱覽,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5) 前項情形,陳述或發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於指定日期、場所閱覽者,應記明其事由。

(6) 陳述或發問人對聽證紀錄之記載有異議者,得即時提出。主持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
     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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