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舉行預備聽證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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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舉行預備聽證

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舉行預備聽證

行政程序法§58

(1)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2)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A. 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B. 釐清爭點。
    C. 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D. 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3)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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