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當事人得請求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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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當事人得請求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行政程序之聽證-聽證前準備程序:當事人得請求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行政程序法§56

(1)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2)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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