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聽證-目的與明文規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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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聽證-目的與明文規範

行政程序之聽證-目的與明文規範

(一) 目的

本於行政程序應公開且使人民有參與之機會,以提高行政行為的公信度與民主正當性,聽證程序相較於傳統的陳述意見程序,是更能實現人民聽審權利的方式。且舉行聽證後之法律上效力亦遠較陳述意見來的強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二) 明文規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此係行政程序法中要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聽證之情形,除此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66條,若在舉行聽證之後作成決定前,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再為聽證。而聽證程序之進行,主要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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