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輔佐人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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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輔佐人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輔佐人

行政程序法§31

1.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2.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4.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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