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具備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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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具備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具備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

行政程序法§22

1. 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明文:

    (1)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4)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5)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2. 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3項擬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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