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間(對於人民之申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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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間(對於人民之申請)

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間(對於人民之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1.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2.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3.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4.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
    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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