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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申請回復原狀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申請回復原狀
行政程序法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1.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2.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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