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期間的計算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期間的計算

行政程序之期日與期間-期間的計算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1.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3.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4.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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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賴俊銘
聲請回饋金。(甲方公所乙方自己)甲方明文規定乙方遷出户籍地需於(半年內)遷入户籍地得以請領適用。自民國111年4月29日遷出。民國111年10月31日遷入。此期間是否超出期限內。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