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1

作者:林強 

行政監督-1

(一)調查與處置(調查權) 

1.調查方式:(消保§3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前述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1)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2)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3)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4)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5)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罰則)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消保§57)

2.調查及扣押:(消保§34)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3.危害制止(命令權):(消保§3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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