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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計畫
作者:李由、林實恭概念與定性
(一)意義
行政程序法中所稱行政計畫,主要指的是行政部門負責的計畫活動部分,與立法部門負責的計畫行為部分相比,是屬於較為執行面的部分,雖然計畫活動和計畫行為有時並非如此壁壘分明,可一分為二,反而比較通常的情形是二者多有重疊。
(二)行政程序法規定
1.行政程序法第163條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2.行政程序法第164條
(1)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2)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三)類型與定性
行政計畫固然是一種行政行為,然而應如何定性?其實不可一概而論,應該進一步依對外部之拘束力加以區分,分述如下:
1.說明式計畫:說明式計畫對一般人民的拘束力而言,可以說是較為薄弱的,主要是國家通常會針對特定範疇做一個完整的調查評估,形成一套可供人民參考的建議,因此,至多應僅為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
2.命令式計畫:此係會課以計畫涉及相對人一定義務或使其權利產生變動之類型,對於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例如都市計畫法所稱之都市計畫,原則上當使人民公法上法律關係受到影響時,應可將此種行政計畫定性為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加以規範或據以救濟之。
3.誘導式計畫:此種拘束力介於前二者之間,主要是以誘導之手段使人民從事特定行為或不從事特定行為,例如:租稅優惠或是租稅特別負擔,就定性來說,比較類似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類型,都是一事先抽象之規範,由人民自發性決定是否產生個案適用空間。
其他專法
行政計畫若依其計畫內容可分為多種態樣,舉凡財政計畫、空間計畫,甚至發展及需求計畫等等,實無法單以行政程序法即有辦法全盤規範之,故行政計畫相關法規之規範,仍應一一視計畫之特質而加以適用各領域之專法較為合適。
例如:
(一)都市計畫法。
(二)都市更新條例。
(三)民用航空法。
(四)大眾捷運法。
(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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