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處分(十二)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行政處分(十二)

合法性

(二)實質合法要件
1.符合現有一切法律規定
除了符合行政程序法等行政法規以外,其他法律亦應遵循不可違悖,舉凡其他民法、刑法或商事法之規定,尤其是憲法,行政處分必須合乎憲法之要求,甚至須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憲法原則。
2.符合一般原理原則 
(1)比例原則。
(2)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3)平等原則。
(4)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6)信賴保護原則。
(7)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8)明確性原則。
(9)依法行政原則。
(10)法律優位原則。
(11)法律保留原則。
(12)正當程序原則。
3.裁量無瑕疵
行政處分內容是否適當,裁量是否有以下之情形:
(1)裁量逾越、裁量怠惰或裁量濫用。
(2)不應附附款卻附附款。
4.內容有實現之可能
行政處分之內容必須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有實現之可能,例如,拆除已不存在之違建處分,即是一事實上不可能實現之行政處分。

瑕疵

行政處分不完全具備前述合法要件時,即為違法有瑕疵的行政處分。而此時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則因違法程度之輕重,而有不同之處理方式;不同的瑕疵情形則會有不同的評價,此即行政處分的瑕疵論。換言之,行政處分的瑕疵在探討的是行政處分違法的效果。
依照瑕疵之程度為區分之標準,可將行政處分違法之效果分為以下幾種,分別介紹之:
(一)無效之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之違法程度重大,瑕疵重大且明顯時,行政處分將因違法而無效。
2.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應無效之情形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3.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瑕疵必須明顯並且重大,缺一不可,否則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只會將其評價為得撤銷。故本款為行政處分相對無效之原因。(1~6款則為行政處分絕對無效之原因)
(1)重大:係指其違反法律或法治國原則嚴重,達到侵害人民權利甚重或沒有任何人可以忍受之程度。
(2)明顯:指以一般人之標準皆得輕易判斷其存在,是如同「刻在額頭上般的明顯」。
4.無效之效果
(1)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2)行政程序法第113條:
A.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