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處分(六)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行政處分(六)

定性

(六)要素六:單方性
1.意義
行政處分係僅需要行政機關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規制效用的行政行為,並不受處分相對人意思之拘束,此即行政處分的單方性,而這也是凸顯了行政處分的行政高權特性,因為行政處分其實是最典型傳統的行政行為,是後來許多其他行政行為的基礎原型。
2.須相對人協力之處分與行政契約
有的行政處分不能單靠行政機關依職權即得作成,而是須相對人協力,始得作成處分之情形。例如須要相對人提出申請或是經過相對人同意。相對人在行政處分都會有某種程度的參與,但此仍未影響行政處分要求的單方性,原因在於,相對人只是參與協力或參與影響,但並未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決定。
相對的,當相對人可以參與決定,並對規制行為可以有所表示及影響時,則應不再具單方性。此時行政機關的決定已非行政處分,應轉而討論是否為行政契約了。

效力

(一)行政處分之生效
1.意義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單方產生規制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發生效力自相對人知悉開始。因此,行政處分必須在行政機關將行政處分內容告知行政處分相對人後,才會生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送達、通知或以公告之方式為之。
行政處分作成後並非當然發生效力,必須俟生效要件(使處分相對人知悉)該當以後,才會生效。然而並非所有行政處分的作成及生效都會是前後之關係,有的行政處分作成與生效也會同時發生。例如: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時,作出手勢時是行政處分之作成,在此同時,手勢亦被道路使用者所知悉,行政處分即生效。
2.相關法規
(1)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2)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二)行政處分效力之類型
1.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
(1)一般來說,行政處分之生效,指的是行政處分的外部效力。所謂外部效力,是指得以對外開始產生規制之效力。發生外部效力之後,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作為規制當事人之基礎,當事人之救濟亦從具有外部效力時開始起算;至於行政處分之效力,通常指的則是行政處分的內部效力,是行政處分欲產生的法律效果而生的規制效力。
(2)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463號判決(部分內容節錄):
「行政處分一經送達或發布而生效,所稱生效,基本上是指發生外部效力;至其規制內容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即所謂內部效力,原則上固與外部效力同時發生,但如果行政處分規定內容溯及既往,則其內部效力即早於外部效力發生;故而,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發生之時間並非必然同一。」
(3)行政處分若有附條件或附期限之情形,則在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屆至時,僅具有外部效力,須俟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後,行政處分才會具有內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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