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之實務運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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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之實務運作

行政程序法第8條(僅後段為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志願役停止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恤相當俸級之函釋爭議]

(1)解釋文(部分內容節錄)

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志願服四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後備軍人,有違上開條例之意旨,該部乃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八四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未有過渡期間之設,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敘規定已遭取銷之情形,衡諸首開解釋意旨固有可議。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前述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但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

(2)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由本號解釋可知,原本允許志願役亦可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相當俸級之函釋使志願役者產生了信賴,若志願役者因而有參與轉任考試或者取得比敘資格,則不失為一信賴表現,在函釋被停止適用後應保障其信賴。 惟本件解釋聲請之人並未有具體信賴表現,因此無法主張信賴保護。

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4號解釋[民事訴訟法上訴三審之利益修正爭議]

(1)解釋文(部分內容節錄)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修正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時,當事人於法律修正生效後,始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者,原則上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並非法律溯及適用。惟第二審判決後,上訴期間進行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修正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致當事人原已依法取得上訴權,得提起而尚未提起上訴之事件,依新修正之規定而不得上訴時,雖非法律溯及適用,對人民之信賴利益,難謂無重大影響,為兼顧公共利益並適度保護當事人之信賴,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所為之判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之額數,於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後有增加時,而依增加前之法令許之者,仍得上訴」,以為過渡條款,與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並無違背。

(2)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民事訴訟法提高第三審上訴利益之數額,使對於原本信賴原數額之人民有所影響,惟該修正有訂立過渡條款,已確實保護了人民的信賴利益,故尚無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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