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命令(二)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規命令(二)

人民與法規命令之制訂

1.提議權
(1)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2)行政程序法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B.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D.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2.公告及聽證
(1)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A.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B.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2)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3)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聽證之主要程序。
3.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行為,則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法規命令是否得為一般給付之訴之給付內容?原則上仍應回歸人民有無請求作成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存在來討論之。

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