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關係(二)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法律關係(二)

類型

1.一般性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會因一次性的實施而終結。例如,主管機關對於違建之拆除。
2.持續性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持續發生了一段時間,不因一次性的實施而終結,並且得反覆發生。例如:公務員身分之存續。
3.內部法律關係
主要為行政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行政組織上級對下級之間亦或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之間。例如:為內部管理而訂立之行政規則。
4.外部法律關係
對於人民產生規制效力之關係,而不再只是行政權內部,係及於外部之法律關係。例如:依法律授權訂立法規命令。
5.雙方法律關係
有兩個法律主體涉及此法律關係。例如:行政契約。
6.多方法律關係
有超過兩個的法律主體涉及法律關係。例如:核發建照給未設防火巷之建築,即包含了主管機關、申請建照之人以及受建築法相關規範保護之鄰人。
7.對人的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主要以人的身分或行為為涉及的對象。例如:闖紅燈遭開處罰鍰。
8.對物的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主要係因物而生,以物為法律關係之核心。例如:公物之設定。
9.一般法律關係
行政法大部分之法律關係為此,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立於平等之地位,人民得主張權利進而請求行政權為一定應盡之公法上義務。例如:人民提起行政爭訟救濟之。
10.特別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之雙方非立於平等之地位,而係一體的,上命下從之內部化關係,在此種情形之下,人民不得再任意主張自己的主觀公權利,反而產生了服從之義務。例如:特別權力關係之情形。

成立

1.依據法規而形成
法規範往往規範了人民有何公法上權利可主張抑或人民被課予何種公法上義務。該當法規範的構成要件時,法律關係即因應該法規範而生,產生法規範規定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行政法法律關係。
例如:
(1)因符合稅捐稽徵法應納稅之規定,人民產生法定的租稅債務。
(2)因交通規則之規定,產生應遵守交通規則之義務。
2.依據有法效規制作用的行政行為而形成
(1)因行政處分之作成
行政處分之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即是指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因此,可以知道行政處分一作成,必定影響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得喪變更。
(2)因行政契約之作成
行政契約即是指人民與行政主體之間(或是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就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平等的對待給付約定,本即為一種創設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行為,自然得為行政法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在所不問。
3.依據事實行為而形成
(1)除了前述情形以外,有時事實行為或事實之狀態亦有可能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例如:
A.行政機關違法事實則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B.行政機關作成違法授益處分復撤銷後,處分相對人未返還利益之事實狀態即可能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
C.行政機關未合法徵收土地即對該土地設置公共設施,可能構成公法上無因管理。
(2)釋字第474號
A.解釋文: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指明。
B.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前述大法官解釋中提到公法上未有相關法規時,得暫時類推民法,因此當有公法上無因管理、公法上不當得利時,原則上得類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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