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法律特別權力關係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法律特別權力關係

意義

1.特別權力關係是一種特別的公法法律關係,相較於一般行政法法律關係,人民通常是外部,行政機關是內部,人民得主張其公法上權利,要求行政機關盡公法上之義務的關係,完全不同。
2.特別權力關係係在人民為某種特定角色的情形下,不得完全主張自己的公法上權利,此時人民被視為和行政機關一樣的內部,而非外部,和整個公權力是一體的;人民是國家高權的一部,不再被視為一般的人民,而有服從的義務。因此,在此前提之下,人民不再享有以往的基本權利保障,也不會有法律保留、正當程序等法治國一般原理原則的保障,亦不得救濟,換言之,國家內部的上命下從權力關係取代了一般人民與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特別權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要求服從或是有隸屬性。
(2)有特別規則規範:不適用一般法律,而是適用專法。
(3)有特別之制裁:例如公務人員的懲戒罰。
(4)不得救濟:基本權遭受侵害時不得救濟,抑或不得循外部管道(司法系統)救濟,僅得依內部程序為之。
(5)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通常也因為當事人有服從的義務,因此服從的範圍漫無邊際,充滿不確定性。
(6)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程序原則等涉及基本權保障之法治國原則。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演變

1.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完全排除人民的基本權保障,固然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及促進行政目的之達成,但其實對人民權利保障侵害甚鉅,一不小心即易使國家規避憲法價值,悖離初衷,因而形成法治國家之漏洞,實在危險。因此,基本上學說以及實務皆已揚棄了完全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主張僅部分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方符人權保障之最高意旨。
2.而這些對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產生反動的理論,以下一一介紹之:
(1)折衷理論
此理論最早由德國學者Carl Hermann Ule所提出,認為特別權力關係應被區分為基礎關係以及經營關係,基礎關係應比照一般法律關係,給予人民救濟之機會,並適用一般法律原理原則;而經營關係則不許人民爭訟,要求人民完全的服從於組織隸屬之下。
A.基礎關係:涉及人民該特別權力關係身分或法律上地位得喪變更之情形,例如:學生之退學、公務員之免職。
B.經營關係:執行公法上職務涉及經營、管理事務之情形,通常要求行政效率及行政一體,且通常未涉及侵害人民基本權,例如:公務員之考績。
(2)重要性理論
此理論認為只要是有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 ,即應突破特別權力關係而有法律保留等原則之適用,且得循求外部救濟,因此除了折衷理論的基礎關係應適用一般法律關係以外,若係經營關係但涉及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亦應有一般法律關係之適用。
3.特別法律關係
因現今特別權力關係已被多方突破,權力之下的上下隸屬服從特性已不如以往明顯,因此有見解認為現宜稱為特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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