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論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法概論

行政法之概念

(一)意義
我國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稱為「行政法」,而所謂的行政法其實是泛指一切與國家行政相關之法律,所有與公行政有關的法規範皆為行政法的範疇,廣義而言,行政應適用之法規,皆為行政法;然而再予以限縮得較為狹義的話,則是指行政權作用底下的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相關規範。
(二)範疇
行政法規範了行政權的組織、作用、程序以及救濟等,主要可以包含以下三大範疇。
1.行政組織法
包含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的組織組成層級、組織成立任務或組織內部管理等,以及行政權不可或缺的公務員及公物,皆為行政組織法範疇之內事宜。
例如:行政院組織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等。
2.行政作用法
行政權對外之行政行為,原則上皆為所謂的行政作用法範疇。
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等。
3.行政救濟法
行政權以外甚至於不同行政權之間權利義務有所不明而影響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時,得否請求救濟以及救濟程序應為何,此即行政救濟法所規範。
例如: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
(三)類型
1.內部行政法與外部行政法
行政法規範的係整個行政權之作用,行政權對於內部組織管理相關之規範,係行政權內部的事宜,被稱之為內部行政法;而行政權與人民之間的互動,包含行政權對人民的作為,以及人民對行政權的請求與控制,係行政權外部的影響,因此被稱為外部行政法。
2.一般行政法(總論)與特別行政法(各論)
行政法因為行政其實往往伴隨著高度專業,且行政的面向是相當多元的,因此可區分為可適用大部分行政領域之行政法,此即為一般行政法,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而在某些特別的行政領域,則另需要以專法對此特別規範,而該類行政法亦無法跨領域直接通用,此即為特別行政法,例如:地方制度法、水污染防治法或勞動基準法等。
而一般行政法通常又可稱為行政法的總論,特別行政法則為行政法的各論,併予說明。
3.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訴訟)法
一般而言,對於法律的分類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是對於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法律關係之規範;而程序法則是針對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如何使權利義務關係透過救濟確實實現的規範。
然而在行政法當中是否可區分出實體法與程序法?其實可以發現所謂的行政程序法兼顧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概念,各個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由其規範,但相關應踐行之程序亦規定在內,其實最根本的原因在於,行政法的領域和其他法領域有根本的不同,行政法除了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與訴訟救濟外,中間還多了其他法領域所沒有的行政程序部分,因此恐怕無法如一般一分為二成實體法與程序法,比較精確的分類應該可以分為行政實體法與行政訴訟法,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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