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平等原則-不法平等主張之禁止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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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平等原則-不法平等主張之禁止

1.人民向行政機關主張平等原則時,係以合法之平等為前提,若係違法之平等,則不在平等原則之保障範圍之內,

例如:人民向警察主張前一個人也闖紅燈但沒被開立罰單,基於行政行為應平等,要求警察也不應對闖紅燈的自己開立罰單,此時由於闖紅燈而未被開立罰單,此非一適法之行為,因此該人民並無要求警察要再做成一次違法行為之請求權,此即不法平等主張之禁止。

2.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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