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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公私法區分理論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區分實益
公私法區分之實益,乃因公法與私法適用的法理及訴訟制度各異,例如:
1.基本權效力之拘束性:
公法直接受基本權所拘束,而私法則必須透過第三人效力理論或是間接立法之方式(例如:以違反公序良俗為原理原則之過渡體現)始得受基本權效力之間接拘束。
2.基本原則之不同:
公法行為有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而私法行為則講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3.強制執行之方法:
公法事件原則上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而私法事件則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4.救濟爭訟之管道:
公法事件訴訟原則上係由行政法院所審理;私法事件則為普通法院所審理。
(二)區分理論
然而應如何區辨公法與私法,向來素有多項公私法區分理論,以下分別一一說明之:
1.利益說
以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為區分之標準,若利益為公益,則該法即為公法;反之若欲保護者為私益,則為私法。
此說的缺點在於,公益與私益的區分並非絕對可以一分為二,有時一部法律除了保護私益之目的以外亦蘊含保護公益之意旨在內;另外,公益應如何界定,亦是一困難的問題,並非多數人之利益即謂之為公益。
2.從屬說
此說主要著重於公法之上下隸屬特性,認為若該法規定之法律關係,係不平等的權力服從關係,即為公法;反之,則為私法。
此說缺點在於公法關係並不只限有上下隸屬關係之情形,諸如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契約等,皆無法被此說涵括在公法之列。
3.主體說
認為法律關係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為國家或其他國家高權、公權力主體,則該法為公法;若兩方皆非國家公權力主體,則為私法。
此說最大的問題在於,完全排除了國家可以立於私人地位從事私經濟行為之可能。
4.新主體說
此說為目前的通說,以法規歸屬的主體為判斷之標準,如果是僅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得為法規所歸屬之主體,則該法為公法;反之,若任何人(包含國家、公權力主體或私人)均得為法規所歸屬之主體者,則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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