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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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誠實信用原則(誠信原則)

(一)意義

1.誠實信用原則普遍為各種法領域所適用,此為一現代社會公認之普世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可見除行政法外,其他領域亦有誠信原則之適用。
2.行政行為,既然為現代法治國之一環,本即亦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為之,不應出爾反爾使人民無所適從。
3.有關誠實信用原則之體現,可自公法上時效規定察見,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及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在時效經過之後,行政機關即不應再行使請求權,因請求權業已消滅,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二)行政程序法第8條(僅前段為誠信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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