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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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意義

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國家恣意等立場,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此即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2.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1)行政程序法第94條:禁止附款與行政處分間有不當聯結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政契約的對待給付間有不當聯結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實務運作

(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2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節錄)

以清除、處理技術員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所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之違法或不當營運,作為撤銷其合格證書之要件,衡酌此等行為對於環境衛生、國民健康危害甚鉅,並考量法益受侵害之程度及態樣,而以撤銷不適任之清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作為手段,核與規範目的之達成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生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問題,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本號釋字重點說明

大法官認為,確實執行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職務是專業技術人員保有資格之必要條件,因此以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為由,撤銷技術員之合格證書,與保護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的目的之間,有合理正當之關聯,並無不當聯結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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