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之概念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機關之概念

行政機關之概念

從行政法的法律關係而言,行政主體本身雖然作為權利主體,然而卻不具有行為能力。因此行政主體須透過意思機關,對外形成意思表示,並進一步發生法律關係。而行政主體的意思機關,即為行政機關。

而行政機關作為意思機關,須以行政主體之名義,或以自己名義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且該法律效果並不歸屬於行政機關本身(因為機關並無權利能力),而是歸屬於該行政主體上。

舉例來說,台北市為行政主體,惟其無法逕為執行各項行政任務,須透過台北市政府為之。因此「台北市政府」為「台北市」(行政主體)之意思機關。此時應由台北市政府取締超速並開罰單,然而法律關係存在於「台北市」以及該接受行政處分的民眾之間。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