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法總論之訴訟權的概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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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法總論之訴訟權的概念

行政救濟法總論之訴訟權的概念

對於憲法中明文規定對於人民各項基本權利的保障,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保障人民於權利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之訴訟權。

1. 訴訟權為一制度性保障

訴訟之目的在於實現請求權之內涵,使當事人之權利保障得以實現;即透過訴訟排除侵害或受有補償。
就此觀之,訴訟權的目的在於維護基本權之落實。

2. 司法上之受益權

既然訴訟之目的在於維護基本權利的實現,因此人民有請求法院對爭執之事件進行審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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