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類型-雙務契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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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類型-雙務契約

行政契約之類型-雙務契約

1. 意義

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即為雙務契約。有時人民給付的對象是行政機關,而有時則是行政機關指定的其他對象,在締結雙務契約時,必須注意的是雙方間之給付義務必須是有正當關聯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貫徹),以及若是代替羈束處分的雙務契約情形,必須限於該羈束處分係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得附附款之情形,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替代之,此係為避免行政機關利用行政契約規避行政處分的法規限制。

2.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

(1)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A.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 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C.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3)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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