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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類型-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契約之類型-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1. 義務契約
義務契約係課予契約當事人契約給付義務,而他方得到的係請求履約之請求權,雙方法律關係並不會立即產生變動,而係須透過後續的履約行為才會產生變動。
2. 處分契約
不同於義務契約的是,處分契約締結後,會立即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變動,較類似於行政處分中形成式處分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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