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類型-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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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類型-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行政契約之類型-義務契約與處分契約

1. 義務契約

義務契約係課予契約當事人契約給付義務,而他方得到的係請求履約之請求權,雙方法律關係並不會立即產生變動,而係須透過後續的履約行為才會產生變動。

2. 處分契約

不同於義務契約的是,處分契約締結後,會立即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之變動,較類似於行政處分中形成式處分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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