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類型-和解契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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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類型-和解契約

行政契約之類型-和解契約

1. 意義

和解契約,顧名思義即是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所謂和解,即是雙方都各自退讓,進而尋求共識。通常是發生在已經行政機關職權調查後,雙方當事人仍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而若欲進一步調查清楚該不確定之狀況,往往有時曠日費時,必須耗費不成比例的行政資源,此時,若立法者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則會傾向成立和解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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