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之執行名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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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執行名義

行政契約之執行名義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一)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二)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
       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
       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三)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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