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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合法性-實質合法性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契約之合法性-實質合法性
(1)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契約既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自然仍應在依法行政原則之框架底下運作。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限制來看,契約不得違反現行法規而締結;不論是行政法相關法規,亦或是更上位之法規(法律優位原則)。更甚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效力亦為無效,可知亦不應違悖民法相關之規定。
(2) 法律保留原則
然而,行政契約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單就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前段之規定,可以發現行政契約之締結並未要求必須一定要有法律之授權,但就法治國原則的觀點來說,公行政行為本即皆應有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仍應認為行政契約不應獨自逸脫於外,較符合保障人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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