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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要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1.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
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2)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3)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2.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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