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標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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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標的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標的

1. 義務人之財產。

2. 義務人之遺產。

   (1) 行政執行法第15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2)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1號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
        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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