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拘提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拘提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拘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至第5項、第8項,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23條至第26條

(1)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A. 顯有逃匿之虞。
    B.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2)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3)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
     必要調查。

(4)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