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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供擔保後限制住居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供擔保後限制住居
(1) 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無同條第2項所列2款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
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2) 屆期仍不履行之效力
A. 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B. 有管收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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