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供擔保後限制住居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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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供擔保後限制住居

行政執行之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方法:供擔保後限制住居

(1) 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無同條第2項所列2款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
     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2) 屆期仍不履行之效力

    A. 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B. 有管收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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